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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桃执民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桃花支行、王仁社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桃花支行,王仁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舟普桃执民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桃花支行被执行人王仁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舟普桃商初字第0002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仁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仁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仁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仁社(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3的存款人民币286369.9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 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