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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姚显文诉被告曲贵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显文,曲贵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195号原告姚显文,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马若峰,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贵君,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显文诉被告曲贵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显文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显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姚显文负担。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洪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