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郑美玲诉郭艳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玲,吉林省中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郭艳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02民初346号原告:郑美玲,住吉林省东丰县。委托代理人:王爱柱。被告:吉林省中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艳红。被告:郭艳江,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原告郑美玲诉被告吉林省中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通信公司)、被告郭艳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爱柱,被告中力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侯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艳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郑美玲起诉称,2014年7月,经人介绍原告到中力通信公司在辽河源政府所在地工地施工,为项目经理郭艳江承建的楼房作外墙保温,被告承诺工程结束即给结账,2015年1月18日,工程结束后工资并未兑现,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劳动报酬7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中力通信公司辩称,中力通信公司在辽河源未做过任何工程。不欠原告工资款。被告郭艳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当庭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营业执照1份。欠条1份,证明被告中力通信公司是法人单位,项目经理郭艳江欠原告郑美玲外保温人工费30400.00元,四人平均分,所以欠原告郑美玲7600,00元。被告中力通信公司、郭艳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事实如下,被告郭艳江欠原告郑美玲外保温人工费30400.00元,2015年1月18日,被告郭艳江为原告郑美玲出具了欠条,至今没有给付。本院认为,被告郭艳江拖欠原告郑美玲工资款人民币304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郭艳江给付工资款7600.00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中力通信公司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与被告中力通信公司有关,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郭艳江无故不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艳江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郑美玲工资款人民币7600.00元;二、吉林省中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郑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能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郭艳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贺人民陪审员 吴 洁人民陪审员 刘艳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