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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王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王金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民初1865号原告陈国华。被告王金虎。原告陈国华诉被告王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华诉称,自2010年被告向原告购买液压油,截止到2014年6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款64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所欠液压有款64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金虎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金虎欠原告陈国华油款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中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王金虎向原告陈国华购买液压油,至2014年6月1日,被告王金虎共欠原告陈国华液压油款64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按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之后,被告王金虎理应支付相应货款。故对原告陈国华要求被告王金虎给付液压油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出具欠条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虎给付原告陈国华液压油款6400元,并自2014年6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15%的1.3倍按6400元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金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