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山东滨州金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百融房地产有限公司、邱伟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滨州金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百融房地产有限公司,邱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金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玉丰,该××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百融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赵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邱伟明,山东××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本院在执行山东滨州金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百融房地产有限公司、邱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百融房地产有限公司、邱伟明目前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德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