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执恢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庆会与张明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会,张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544号申请执行人:郭庆会,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阿城镇马湾村16号,身份证号码:3725221970********。被执行人:张明勇,男,农民。申请执行人郭庆会与被执行人张明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某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张明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二、张明忠、郭庆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张明忠、郭庆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张明勇追偿。被执行人张明勇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郭庆会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50960.79元,承担保证责任后,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被执行人追偿的权利。申请执行人郭庆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6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2016年6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24日通过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张明勇偿还申请执行人郭庆会代偿款10000元,并作了还款计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衍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