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李旺、徐飞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旺,徐飞,刘立秀,李明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9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法定代表人无。被执行人李旺。被执行人徐飞。被执行人刘立秀。被执行人李明洲。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李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2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6-1-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256号终结执行本次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品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祥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