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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921号原告董某。被告杜某甲。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杜某乙,2014年11月13日,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已有一年多,仍下落不明。经查,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多次向原告起诉状中被告的住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未查找到被告杜某甲,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其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要求其向本院就案件送达问题作出答复,至今原告未能答复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应当提供被告明确的信息,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因此,原告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且该类案件并不适用公告送达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何友山审判员 何立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