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5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吴晓丽与颜海滨、颜朝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丽,颜朝辉,颜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003号申请执行人吴晓丽,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颜朝辉,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颜海滨,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吴晓丽与被执行人颜海滨,颜朝辉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晓丽要求被执行人颜海滨,颜朝辉给付欠款人民币20000元及息。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