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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仲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某某,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6年4月2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1日被逮捕,2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仲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翻斗车沿新沂市某地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夏某某驾驶的苏***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夏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夏某某符合内脏损伤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仲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仲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122接警记录单、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仲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徐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出具的农机驾驶证查询、被害人夏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赔偿凭证等书证,证人左某某、李某某、陈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仲某某供述和辩解,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检验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仲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仲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福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成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