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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李银岭与郑书明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岭,郑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李银岭,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书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银岭与被执行人郑书明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邙法债证执字第036号债权凭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邙法债证执字第036号债权凭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