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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与张翠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张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12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667号。法定代表人丁吉仿,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国良,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车俊霖,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翠侠。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以下简称牟平国土分局)称,被执行人张翠侠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5年7月在烟台市牟平区大窑街道办事处林家口子村南占用设施农用地170平方米(合0.26亩)建住宅,其中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立案查处,于2016年1月29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国土资罚字[2016]4008号,以下简称4008号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翠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被执行人张翠侠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40平方米。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2016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烟国土资催告字第[2016]401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张翠侠至今仍未履行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违法线索登记表、违法线索核查报告备案表,证明案件来源及立案过程;2、抄告单,证明申请执行人履行抄告义务。3、牟平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规划图、现场勘测笔录、对张翠侠及林朋的调查笔录、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审理记录,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违法事实;3、牟平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程序对被执行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证明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被执行人张翠侠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后,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张翠侠于2016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40平方米,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由烟台市牟平区大窑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强审 判 长 姜 平代理审判员 沙 燕人民陪审员 王忠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