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谢俊贤与江正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贤,江正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1890号原告谢俊贤,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林清,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正青,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俊贤诉被告江正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俊贤于2016年6月29日以经有关人员调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明若被告江正青未按其承诺履行,原告谢俊贤将保留再行起诉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俊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5元,由原告谢俊贤负担。审 判 长 易艳玲审 判 员 刘书强人民陪审员 王彦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