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王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王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520号原告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钱卫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坚、朱恺炜,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林峰,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7618。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70元,由原告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洪宗健审 判 员 卢泽辉人民陪审员 林培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婉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