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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4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伟与于广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于广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151号原告刘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于广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原告刘伟诉被告于广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佳惠(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