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市江南冷却厂与吴康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市江南冷却器厂,吴康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江南冷却器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蒋泽龙,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占成、简明照,福建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康成,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吴炳宣、陈美霞,福建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江南冷却器厂因与被上诉人吴康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347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建闽审 判 员 郑泽阳代理审判员 吴钟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洁瑜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