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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建平、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建平、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建平,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建平,男,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陈建平因与被申请人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酒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3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建平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其于2005年入住小桥新苑2号楼401单元与事实不符。其入住时所填写的《业主档案表》记载其入住时间,但西酒公司不出示该证据,却提交其他业主的档案,对此,一审中陈建平已提醒法庭注意,但却未引起重视;二审中法庭制止其做进一步的解释,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生效判决认定的陈建平尚欠物业费金额错误。实际上其尚欠的物业费金额与西酒公司起诉所称的金额严重不符。诉讼中陈建平已要求西酒公司出示原始收据存根供双方核对,但未得到理睬,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三、陈建平从未收到西酒公司的催缴物业费通知,生效判决却认定西酒公司向陈建平“寄达”该通知,令人费解,也���错误的。四、陈建平上诉已明确提出小桥新苑业主委员会在讼争合同签字前从未召开过业主大会对聘请西酒公司进行物业服务予以表决,讼争合同应为无效。但生效判决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未作出回答,未认定讼争合同无效,是错误的。五、讼争合同是西酒公司与小桥新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因此,认定该合同效力时,应当追加小桥新苑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故生效判决遗漏当事人,属程序错误。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审查查明:1、一、二审庭审笔录体现陈建平未提供过证据。一审庭审中,陈建平对法庭询问的其何时入住、物业费已交到何时,其回答“我记不清”、“西酒公司要提供所有正式发票的存根,才能证明物业费具体缴纳情况。”二审庭审中,陈建平对法庭询问相关问题时��答“(我于)2007年至2008年左右入住小桥新苑小区,具体记不清楚了”、“前面我们有交(物业费),后面不交了,因为我们认为这个物业公司跟我们小区没有服务合同关系。2010年之后没交。因为小区拒交物业费的其他业主门锁被人为破坏,汽车被损坏。上诉人(指陈建平)担心也受破坏,所以被迫交物业费,具体交纳时间可以让物业公司提供。”2、一、二审诉讼中,陈建平对其为讼争小区2号楼401单元的业主无异议,且诉讼中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也均为上述地址。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并分析如下:(一)关于陈建平申请再审主张生效判决认定其于2015年入住小桥新苑2号楼401单元系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西酒公司一审中提交的《业主档案表》上虽载明小桥新苑2号楼401单元的业主为“孙秀清”,但一、二审诉讼中陈建��对其入住2号楼401单元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二审中还进一步确认其于“2007年至2008年左右入住(小桥新苑小区)……”、“前面我们有交(物业费),后面不交了……2010年之后没交……”由于西酒公司起诉要求陈建平支付尚欠的物业费是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8月10日止,西酒公司虽未提交2005年有陈建平本人签字的《业主档案表》,但陈建平入住于2005年还是2007、2008年,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业主档案表》对本案处理结果未有实质性影响,陈建平申请再审以西酒公司提供的《业主档案表》非其本人的、认定其于2005年入住小桥新苑与事实不符等为由要求再审本案,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陈建平申请再审主张生效判决认定其尚欠的物业费金额错误的问题。二审中陈建平确认其2010年前有交物业费,2010年之后没有交。其对西��公司起诉要求支付的自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间拖欠的物业费金额有异议,但未对此反驳主张举证,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生效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扣除西酒公司起诉的物业费中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的以外,认定陈建平尚欠的物业费为1400.4元,并无不当。陈建平申请再审主张生效判决认定其尚欠的物业费金额有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三)关于陈建平申请再审主张生效判决认定西酒公司向其寄达催缴物业费通知错误的问题。一审判决并未认定西酒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向陈建平寄交催缴物业费通知之事实,而是认定西酒公司主张其寄交行为导致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不能成立,该认定并无不当。二审虽认定西酒公司向陈建平的住所小桥新苑2号楼401单元寄达催缴物业费通知,但并未确认西酒公司的该寄达行为构成本案诉讼时��的中断,也未作出对陈建平不利的判决。故生效判决认定西酒公司向陈建平寄达催缴物业费通知虽有不当,但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陈建平申请再审以生效判决认定西酒公司向其寄达催缴物业费通知错误为由要求再审本案,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四)关于陈建平申请再审主张讼争物业服务合同应为无效的问题。陈建平一审中以小桥新苑业主委员会主任于2008年辞职,业主委员会就此解散,之后未召开过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就选聘西酒公司为物业公司进行表决等为由,主张讼争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但其未就上述业主委员会解散之事实进行举证。二审上诉亦未就此举证。此外,西酒公司为小桥新苑小区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陈建平也自认其于2010年之前有向西酒公司缴交物业费,实际上接受了西酒公司的物业服务,故可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并无不当。陈建平申请再审以小桥新苑业主委员会未召开过业主大会对聘请西酒公司进行物业服务予以表决为由主张其无须交纳物业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生效判决未追加小桥新苑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是陈建平是否尚欠物业费以及尚欠物业费的金额等问题,小桥新苑业主委员会并非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应当追加的第三人,故生效判决不存在遗漏第三人之程序违法等问题,陈建平申请再审主张生效判决程序违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陈建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建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晓审 判 员  黄晓文代理审判员  刘云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