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3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刑初28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曾用名:王开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的长城牌小型客车,沿津围公路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XX饭店附近时,先后与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津M×××××的长安牌汽车、津A×××××的重型作业车相撞,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02mg/100ml。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号长城牌小型客车,沿津围公路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XX饭店附近时,先后与停放在路边的牌照号为津M×××××号长安牌汽车、津A×××××号重型作业车相撞,后被民警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02mg/100ml,系醉酒驾车。案发后,被告人李××分别赔偿被害人朱××4000元、赔偿温连鸣1500元,已履行;温连鸣对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车××、驾驶员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110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