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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4行赔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624行赔初19号起诉人张玉华,男,1945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德江县。起诉人张玉华以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称原告2000年(提前退休)后参加司法考试,被贵州省司法厅录用为法律服务工作者,颁发了执业资格证和上岗证。原告终身从法,无冤案错案,无违法违纪,无不良记录,无人举报投诉控告。2013年8月3日德江县司法局局长张劲指责原告“从今天起吊销你的执业证,停业下岗”,并令行禁止通报全县,原告被迫停业下岗。2014年3月张劲与基层股长魏建军封锁司法厅的通知,扣发司法厅通知原告的年度注册申请表,拒不告知送达原告填报。3月18日以中心所名义作出“对张玉华不予注册决定书”,3月22日张劲在全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会上宣布吊销原告执业证、停业下岗、不予注册。原告多次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不作为。2014年11月25日,被告将原告法律服务工作者除名公示。现请求判令被告铜仁市司法局恢复原告执业证注册登记,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年(从2013年8月4日起算),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年度注册登记,系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内部管理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管理行为,故起诉人张玉华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玉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宗荣审 判 员  杨大强代理审判员  杨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涂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