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774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胡永健,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李振果,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和好。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庆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锦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