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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774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胡永健,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李振果,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和好。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庆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锦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