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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淑云与曹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云,曹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719号原告王淑云,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南市区。委托代理人姚兴省,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鹏,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云与被告曹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云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云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云撤回对被告曹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淑云负担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