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淑云与曹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云,曹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719号原告王淑云,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南市区。委托代理人姚兴省,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鹏,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云与被告曹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云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云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云撤回对被告曹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淑云负担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