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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陆文珺与沈阳万科永安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珺,沈阳万科永安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83号原告:陆文珺。委托代理人:杨继新,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万科永安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迪,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文珺与被告沈阳万科永安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文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文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陆文珺承担。审 判 长  王萍人民陪审员  张宁人民陪审员  娄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