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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资中县国营汽车运输公司与黄纲杰、何婕、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资中县国营汽车运输公司,黄纲杰,何婕,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1070号原告四川省资中县国营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武陵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胡世元,经理。被告黄纲杰,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何婕,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成都市人。被告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64号。法定代表人何婕,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马超东路621号一、二楼,623号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资中县国营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黄纲杰、何婕、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资中县国营汽车运输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资中县国营汽车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90元,由原告四川省资中县国营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瑷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