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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2016)鲁1082执1451号之一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082民初213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某在荣成农村商业银行崖头杨格庄分理处的定期存单(账户9188)存款2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