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冯海舰与济宁博纳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博纳服饰有限公司,冯海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2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博纳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30200013745。法定代表人任正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海舰,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济宁博纳服饰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0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宁博纳服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宁博纳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7元,由上诉人济宁博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先东审 判 员 朱壮男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