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民终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丁子双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希尔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子双,江苏希尔佳置业有限公司,陈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1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路38号。法定代表人仲高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子双。原审被告江苏希尔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金沙江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颜奕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陈林。上诉人镇江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子双、原审被告江苏希尔佳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民初字第0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镇江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镇江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钧杰审判员  刘 彬审判员  吴永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轶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