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龙口市龙口龙林综合商店与郭洪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龙口龙林综合商店,郭洪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789号原告:龙口市龙口龙林综合商店。经营者:宋超。委托代理人:宋兆禄,系宋超父亲。被告:郭洪发,男,汉族,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郑英杰,龙口经济开发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龙口龙林综合商店诉被告郭洪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龙口龙林综合商店撤回对被告郭洪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克礼人民陪审员  杨衍福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