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3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戴鹏与杨延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鹏,杨延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678号原告戴鹏,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杨延明,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665103-7。负责人王然,总经理。原告戴鹏与被告杨延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鹏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原告戴鹏自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