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福建省上品橼家居有限公司、福建鸿圣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福建省上品橼家居有限公司,福建鸿圣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凯丰里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王辉煌,王良达,福建品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姚雪凡,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丽仙(特别代理),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珊(特别代理),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上品橼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王辉煌。被执行人福建鸿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王辉煌。被执行人福建省凯丰里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王良达。被执行人王辉煌,男,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良达,男,汉族,住仙游县,现住仙游县。被执行人福建品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上品橼家居有限公司、福建鸿圣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凯丰里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王辉煌、王良达、福建品宋工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