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民初字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向群峰与邓隆义、蒋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群峰,邓隆义,蒋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6民初字554号原告向群峰(曾用名向才培),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陈德超,保康县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隆义,农民。被告蒋忠琴,农民。原告向群峰与被告邓隆义、蒋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群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德超、被告邓隆义、蒋忠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群峰诉称,2015年6月8日,被告邓隆义因资金周转,以夫妻二人名义立据向我借款14750元。2016年2月26日,被告邓隆义又以夫妻二人名义向我立据借款40000元和18000元,均承诺只是短期使用。逾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现要求二被告立即还我借款72750元。原告向群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三张,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到向财培现金壹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14750元),借款人:邓隆义188××××2757蒋忠琴159722434522015年6月8日”“借条今借到向财培在蒋昌烈处代借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月息2分5借款人:邓隆义188××××2757蒋忠琴159722434522016年2月26日自2016年3月开始计算利息”。“借条今借到向才培现金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借款人:邓隆义188××××2757蒋忠琴159722434522016年2月26日。拟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向群峰三次借款的事实。被告邓隆义辩称,原告向群峰诉称借款属实,是前两年借的,这两年换的据,借条是我写的,蒋忠琴的名字也是我代签的。这些借款属于我和蒋忠琴婚前债务,离婚也是蒋忠琴骗的假离婚,我们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蒋忠琴辩称,欠条上署我的名字不是我签的,不知道被告邓隆义借款用途,我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邓隆义、蒋忠琴未对其辩称理由向本院举证。对于原告向群峰所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邓隆义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被告邓隆义因资金周多次转向原告向群峰借款。2015年6月8日,被告邓隆义以夫妻二人名义向原告向群峰立借据14750元。2016年2月26日,被告邓隆义又以夫妻二人名义分别向原告向群峰立借据40000元和18000元,均承诺只是短期使用。逾期后,经原告向群峰多次催要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邓隆义向原告向群峰立据借款,原告向群峰向被告邓隆义支付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邓隆义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蒋忠琴辩称借条名字不是其本人所写,不承担还款责任,因被告邓隆义借款均系其与被告蒋忠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而被告蒋忠琴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该借款为被告邓隆义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该借款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向群峰有权利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邓隆义、蒋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向群峰借款72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9元,减半收取810元,由被告邓隆义、蒋忠琴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1619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交给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俊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