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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1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1295号XX与刘军杰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713。委托代理人董展庆,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军杰,男,1968年8日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054。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刘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138720元、暂计利息25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37元。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0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于2016年5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粤E的汽车一辆(查封有效期两年),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750元(已全部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车辆尚不具备处理条件,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2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