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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保成与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杨宗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成,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杨宗卫,洛阳恒梅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安恒利,洛阳鼎润实业有限公司,洛要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723号原告:杨保成。被告: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法定代表人:杨宗卫。被告:杨宗卫。被告:洛阳恒梅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安恒利。被告:安恒利。被告:洛阳鼎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法定代表人:刘会卿。被告:洛要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成诉被告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杨宗卫、洛阳恒梅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安恒利、洛阳鼎润实业有限公司、洛要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保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