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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14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浙江理想新能源有限公司、李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浙江理想新能源有限公司,李芳,项成英,昆山市禾元织造有限公司,戴安兵,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4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3142146,住所地龙港镇龙港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蒋锦强。被执行人浙江理想新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61282,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场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芳。被执行人李芳,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项成英,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昆山市禾元织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20043-9,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东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项成英。被执行人戴安兵,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084267,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安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理想新能源有限公司、李芳、项成英、昆山市禾元织造有限公司、戴安兵、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理想新能源有限公司、李芳、项成英、昆山市禾元织造有限公司、戴安兵、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浙江理想新能源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2997041.2元及期内利息20460元、逾期利息;2、被执行人浙江理想新能源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300万元及期内利息21120元、逾期利息;3、被执行人浙江理想新能源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200万元及期内利息14520元、逾期利息;4、被执行人李芳对浙江理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1000003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3000万元为限;5、被执行人项成英对浙江理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1000003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3000万元为限;6、被执行人昆山市禾元织造有限公司对浙江理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20000004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500万元为限;7、被执行人戴安兵对浙江理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2000002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000万元为限;8、被执行人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对浙江理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20000021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000万元为限;9、负担案件诉讼费73071元,申请执行费676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理想新能源有限公司、李芳、项成英、昆山市禾元织造有限公司、戴安兵、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理想新能源有限公司、李芳、项成英、昆山市禾元织造有限公司、戴安兵、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发现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芳名下,发现车牌号为浙C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戴安兵名下,本院依法对上述三辆车予以查封,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查扣;发现坐落于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266号房产(房产证号:28**),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266号号房产(房产证号:28**),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266号号房产(房产证号:28**),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266号1号房产(房产证号:28**),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266号1号房产(房产证号:28**),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266号1号房产(房产证号:28**),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266号1号房产(房产证号:28**)登记在被执行人昆山市禾元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上述房产已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及昆山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1493号、(2016)浙0327执1493号之一、(2016)浙0327执14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昆山市禾元织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已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及昆山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发现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芳名下,发现车牌号为浙C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戴安兵名下,本院依法对上述三辆车予以查封,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查扣,此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4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