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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柏尔地板专卖店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宜乐居装饰公司、第三人唐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柏尔地板专卖店,永州市宜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彩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民初1443号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柏尔地板专卖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发建材市场*楼柏尔地板。经营者桂哲。被告永州市宜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帝王14栋宜乐居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翔,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唐彩霞。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柏尔地板专卖店(下称柏乐专卖店)与被告永州市宜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宜乐居装饰公司)、第三人唐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乐专卖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宜乐居装饰公司履行2015年7月19日与柏尔地板专卖店签订的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付清拖欠柏尔地板产品费用共计9972元及利息244.314元(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5月5日间的利息,按银行活期利息计算),共计10216.314元;2、本次诉讼所有费用全部由永州市宜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9日,永州市冷水滩区柏尔地板专卖店桂哲与永州市宜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翔签订《产品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柏尔地板为永州市冷水滩区“外滩三号慢生活”提供并安装地板,地板的型号是“工程板久阳地板W72”,每块地板的面积是2.157761㎡,单价是65元/㎡,需要安装的总面积是271.87776㎡,材料总价款17672元(包安装),异形费(客户要求做造型)500元,合同总价款是18172元,签订合同当日,宜乐居装饰公司唐翔支付给原告200元现金。根据合同要求,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安排工作人员将126件型号为“工程板久阳地板W72”的地板送到合同约定的地点(“外滩三号慢生活”)并安装完毕,安装的总面积是271.87776㎡。永州市冷水滩区“外滩三号慢生活”老板唐彩霞于2015年11月11日支付原告4000元费用,于2016年2月6日支付原告4000元费用,截至目前为止,包括唐翔先前支付的200元定金,原告收到的总货款为8200元,永州市宜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9972元货款。被告宜乐居装饰公司答辩,货款是第三人欠的,与被告没有关系,应由第三人给付货款。第三人唐彩霞陈述,买卖合同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被告装修房屋是包工包料的,原告的货款与第三人没有关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7月19日,永州市冷水滩区柏尔地板专卖店桂哲与永州市宜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翔签订《产品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柏尔地板为永州市冷水滩区“外滩三号慢生活”提供并安装地板,地板的型号是“工程板久阳地板W72”,每块地板的面积是2.157761㎡,单价是65元/㎡,需要安装的总面积是271.87776㎡,材料总价款17672元(包安装),异形费(客户要求做造型)500元,合同总价款是18172元,双方口头约定安装完毕给付货款,签订合同当日,宜乐居装饰公司唐翔支付给原告200元现金。根据合同要求,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安排工作人员将126件型号为“工程板久阳地板W72”的地板送到合同约定的地点(“外滩三号慢生活”)并于2015年8月安装完毕,安装的总面积是271.87776㎡。永州市冷水滩区“外滩三号慢生活”店主唐彩霞于2015年11月11日支付原告4000元费用,于2016年2月6日支付原告4000元费用,永州市宜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9972元货款一直未予给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安装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属于违约,应承担偿付原告货款的违约责任;第三人唐彩霞与原告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答辩称地板安装给了唐彩霞,应由唐彩霞给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销售合同没有约定给付货款的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州市宜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柏尔地板专卖店货款9972元。二、驳回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柏尔地板专卖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元,由被告永州市宜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成向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