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代守存与李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守存,李志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654号原告:代守存,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李志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守存与被告李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守存于2016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志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守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守存负担。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