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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瞿成学、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克贤申请撤销司法确认一案撤销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瞿成学,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克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3民特4号申请人瞿成学,男,汉族,1959年12月26日出生,住兰州市。申请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靖县。法定代表人孔全明,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树武,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系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永靖县。申请人孙克贤,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兰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瞿成学、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克贤申请撤销司法确认一案中,瞿成学、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克贤以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孙克贤申请司法确认时未征求瞿成学意见,侵害了瞿成学财产权利为由,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永靖调确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甘肃省永靖县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变更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瞿成学、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克贤向本院提供的甘肃省永靖县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孙克贤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内资公司变更通知书、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能够证明原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瞿成学合法权益,申请人瞿成学、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克贤申请撤销原确认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永靖调确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申请人的确认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爱琴审判员  刘学文审判员  姚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魁学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