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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行再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胡远周、胡远周与被申请人伊宁市人力资源和保障与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再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远周,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兴教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p t ” > 行 政 判 决 书(2016)新40行再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远周。委托代理人:马小丽,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热依夏提.阿不力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猛,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陈剑,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疆兴教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负责人:侯学值,公司负责人。再审申请人胡远周与被申请人伊宁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第三人新疆兴教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伊州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新行申24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胡远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2015)伊州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意见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上诉人胡远周发生事故时已满65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其在原审第三人处从事的是工程监理工作,任总监代表。对于务工一般是指以工业或工程等方面的工作为主投入的时间和劳力中低档工作人员,所以上诉人胡远周不属于务工人员的范畴,上述司法解释对其并不适用。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不字[2015]第5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知书》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胡远周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远周申诉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是,一、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书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不正确,判决结果不公正。首先最高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2010)行他字第10号”,已明确作出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一、二审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户口薄(证明农村性质户口)、劳动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享受社保的证明及在工作时间受伤的证明和任职监理岗位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所受伤,完全符合以上的答复条件。其次,一、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工程监理工作属于脑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的劳务,不应归属于务工农民之内不属于务工人员范畴,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其并不适用。并因此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以支持。申请人认为这种说法没有道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申请人就是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身份不予以认定进城务工人员是错误的。二、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曲解了最高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的适用。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地作出判决。本院再审认可本院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再审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申请,本案胡远周于2013年8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4月22日提出工伤申请认定,已超出一年的规定,社保局不予受理并无错误,其他理由部分与本院二审一致。由此,一、二审判决驳回胡远周诉讼请求,并无错误,应当予以维持。胡远周申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5)伊州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全兴审判员仝新山审判员阿依努尔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徐国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