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丹东利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港市福特油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利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东港市福特油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利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港市福特油品厂。法定代表人施洪福,该厂厂长。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1日作出(2006)丹东民合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丹东民合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