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4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石福与陆庆永、黄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福,陆庆永,黄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4728号原告:石福。被告:陆庆永。被告:黄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负责人:王臻。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福诉被告陆庆永、黄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福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石福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樊 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