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司则印与胡记生、李红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则印,胡记生,李红霞,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司则印,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梁山县。被执行人:胡记生,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李红霞,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记生,经理。申请执行人司则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记生、李红霞、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705400.0元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师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