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4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孙政与李进强、李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政,李进强,李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4094号原告:孙政。被告:李进强。被告:李飞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政与被告李进强、李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孙政负担。审 判 员 苏为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