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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杨象员、郑光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象员,郑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519号申请执行人杨象员被执行人郑光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7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光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光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光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光辉(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5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