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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静、杭州翼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李静,杭州翼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2709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力鸣,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静,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被告:杭州翼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168号大世界五金城32幢301室-145。法定代表人:董丽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51号底层-6层。负责人:楼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静、杭州翼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操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