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1执4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钟落潭法庭与王子风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459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落潭法庭,王子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4596号申请执行人钟落潭法庭。被执行人王子风,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院钟落潭法庭审理的徐尚磊与王子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子风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605元。根据本院钟落潭法庭的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60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子风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户籍地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委托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该院至今未函复至本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45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