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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高中文化。2016年4月5日因交通事故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4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由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冀FY98**轿车沿满于西线自南向北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守陵村村北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林某某弃车逃逸。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林某某静脉血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52mg/100ml。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与王某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除王某某在医院的抢救费、存尸费外,林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近亲属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赡养费等损失共计60万元,王某某近亲属对林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孙某某、米某某、米某某的证言,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车,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关经社会调查,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适用非监禁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田玉振审 判 员  万翠芳人民陪审员  穆 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