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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66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红卫,薛明玉薛某某,吕小进薛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669号原告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清涧县新城区岔口法定代表人:夏国银夏某某,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晨虹白某某,该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被告郝红卫,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清涧县李家塔镇榆树洼村村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5********。被告薛明玉薛某某,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清涧县李家塔镇薛家山村村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0********。被告吕小进薛某某,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文安驿镇梁家河村村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4********。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红卫、薛明玉薛某某、吕小进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4元实收1557元,予以退还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文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