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6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浩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浩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6464号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玉臣。委托代理人:罗大群。被申请人:李浩。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峰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称:2013年9月24日,被申请人李浩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10100-2013-09-XXXXXX的《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浩向申请人借款150万元,期限为2个月,自2013年9月24日至2013年11月23日。利率为:月利息1.6%。沈阳北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该份借款合同的连带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编号为210100-2013-09-XXXXXX-BZ1的《保证合同》一份。李浩用其位于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XX号(3-7-1)房产作为抵押保证,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还款。故申请人现向贵院申请裁定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申请事项: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XX号(3-7-1)房产,他��权证号为:沈房证他中心字第130XXXXX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有限受偿。案件审查过程中,本院经多次查找均无法联系上被申请人李浩。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以涉案房屋作为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申请人未能提供涉诉房屋的抵押合同原件,且经本院从房产登记机关调取及申请人自行去相关机关调取,所调取的抵押合同均不完整,无法对双方就担保物权所约定的效力、范围等进行准确认定。同时,还因被申请人李浩无法找到,无法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相关事实,故对申请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不宜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二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费9150元(申请人已预交),返还给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立娟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