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81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刘丽红与刘昌素、黄兴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红,刘昌素,黄兴文,陈少勇,冯德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81民初1979号原告刘丽红,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刘昌素,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黄兴文,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陈少勇,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朱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冯德辉,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新民。原告刘丽红与被告刘昌素、黄兴文、陈少勇、冯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誉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昌素、黄兴文、陈少勇、冯德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丽红诉称,被告刘昌素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人借款100000元,并立下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3分。被告陈少勇、冯德辉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被告借款后均能按月付息至2014年8月份,此后未能付息。被告刘昌素、黄兴文系夫妻关系,借款时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要求判令:一、被告刘昌素、黄兴文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2000元(月息2000元,从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共计21个月),本息合计142000元,并继续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二、判令被告陈少勇、冯德辉对上述借款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昌素、黄兴文、陈少勇、冯德辉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昌素因生意需周转资金,于2013年3月19日向原告刘丽红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为月息3%。被告陈少勇、冯德辉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该笔借款系以现金支付。此后,被告刘昌素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便停止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讨无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本院调取的离婚登记处理表载明被告刘昌素、黄兴文于2014年10月9日办理离婚手续。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有本院调取的离婚登记处理表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昌素向原告刘丽红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昌素未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昌素清偿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的借款应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即利息的计算为:自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21个月,100000×2%×21=42000元。同时,因被告刘昌素、黄兴文原系夫妻,本案所涉借款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据此提出要求被告黄兴文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陈少勇、冯德辉作为该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未履行债务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刘昌素、黄兴文、陈少勇、冯德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昌素、黄兴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刘丽红借款100000元、利息42000元,并自2016年6月起按本金100000元以月利率2%继续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陈少勇、冯德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刘昌素、黄兴文、陈少勇、冯德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卉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