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毛建根与苏州惠明塑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根,苏州惠明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634号申请执行人毛建根。被执行人苏州惠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钱惠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毛建根与被执行人苏州惠明塑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相渭商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苏州惠明塑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毛建根货款人民币115000元,该款于2015年2月17日前支付。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苏州惠明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毛建根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执行中查明,苏州惠明塑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共有58件,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查封被执行人苏州惠明塑业有限公司内的塑料PC、BS、亚克力、杂料等存货和抽粒机、切粒机、拌粒机等机器设备以及家具家电等财产,本院依法对上述存货、设备、家具家电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21400元,但经两次拍卖及一次快速变现价处置,均以流拍结束。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就上述执行情况组织听证,涉案各申请人未能接受以上述财产抵债,故本院对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中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渭商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王程昊执行员 戚鸣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