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5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徐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徐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保18号申请人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市长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庆,男。本院在审理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徐庆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长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徐庆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若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长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徐庆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刁军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旋 百度搜索“”